第四百一十五章 决定 (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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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七品监察御史刘述仁,震惊全国的三二九杀人案的专案御史。按照三堂会审的原则,作为专案御史的刘述仁全程跟进了整个案子。县里议不定上送省里,省里议不定报送京师,京师里六部定下了,但是连着两年上报都是“留中不发”——天子没有做任何批示。
今年是最后一年了。按照规矩,这个案子必须进入正式的秋裁程序。
由于大部分人都已经知道案情了,所以报纸上没有把案情提前说,只在结束前简述了一下。然而从短短的几十个字中,商洛被震惊到了。
韶平元年4月21日,永宁县城关有赵某元谋杀赵某平一案。凶犯犯案后出逃,次日就被抓获。犯罪事实十分清楚,就是杀人无疑。犯罪过程也非常清楚,是酒后冲动杀人。本来这种案子没什么好说的,直接走流程就行了。但问题在于犯人和被害者的身份——这是一场父杀子的案子。被害人是当地高中的学生,被杀身亡时只有13岁。后面的版面还刊载了大量被害人的生平和周围的采访。
如果他没有被杀商洛注意了一下,他其实是有机会来玉京与商洛一起参加车赛的。
这个案子实际上按照法律来说也非常好判。按照《大明律》卷之十九《刑律》部的《人命》一章,这章开头就写着:凡谋杀人,造意者斩。这句话和刘邦的约法三章一样,就是“杀人者斩”的意思。以杀人者斩为基础,整个一章都在论述具体的情况。
比如主犯斩首,有帮助行为的主要从犯绞死,次要从犯杖100流放3000里,此处按照《永庆律令》将肉刑的杖100折算鞭笞,流放3000里锁定为南方大陆濠州。
后面是一些细节。杀人未遂流放濠州,杀人得财无论主犯从犯全部斩首,如果只有犯罪预备而未遂行另外计算等等
此条案子参照的是“杀伤子孙”一项的情况——杖七十,徒一年半。
“这是不是减太多了?”法厄同歪着脑袋,“在罗马偷个东西就要砍手了。这里杀个人也就只有一年半吗?”
“嗯”商洛摇了摇头,“后面实际上也补充过,有其它的律令对这条进行过修改。最后判罚最少也是流放.但是现在的问题是,仅仅是流放就够了吗?这个案子似乎刚一出来时就引起了整个社会的大讨论,普遍认为这个人一定要杀。所以一路送到了京师来,但三堂会审那里过不去,因为按照法律明显是不该杀的——但是三堂会审,名义上也只是意见。最终的结论,还是要由一个人来做出。”
“天子吗?”
“是的.专案御史刘述仁,似乎一直在盯着这个案子。这三年来他上下奔走,先后8次在朝议上陈情,要求必须处斩此人以正纲纪。但是.法律不允许这么做。天子他恐怕很为难吧,所以拖了两年。但今年拖不下去了。难怪他这两天看着那么阴沉这简直是送命题啊,选两边都有问题。”
“可是他不能违反法律吧?”
“不,他能。”商洛抬起头,“作为天子,他可以用圣旨对这件事进行最终的裁定,无论是否合乎律法.他的苦恼也正是来源于这种无上的权力啊。天子是一切法律合法性的来源,是一切法律的最终解释人。杀不杀是由他来决定的,那造成的后果自然也是由他来负责。”
“那不是还没决定吗?”
“不是。”商洛摇了摇头,“进入秋裁的程序,那90%就是要杀了。因为三堂会审还没开始呢,他要是不杀的话完全可以等三堂会审有结果了再处理。现在直接把这个案子提请圣裁那就是要杀了。看来他终于是决定了。”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