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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二十二章、倒霉的马志华

第六百二十二章、倒霉的马志华 (第1/2页)

“捐献给慈善基金会一个亿,用于资助内地的医疗和教育事业,黄先生你的爱心我一定会帮你转达的,也谢谢你对慈善事业的关心。”王律师点点头,在笔记本记下黄世同的话,然后让黄世同签名,同时让监狱派出两名狱警做证人并且全程录像。
  
  遗嘱、捐献这些在法律上都有严格的流程规定,不要觉得繁琐麻烦,这些流程都是经过一个个桉例完善起来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只可惜很多人不懂法,以为只要是自己立的遗嘱就有法律效力,以至于出现意外之后,遗嘱很难生效。
  
  几十年后,南通就有一个典型桉例,一名30岁男子立遗嘱将财产留给爷爷、奶奶的结果最后无效的事情。
  
  那名男子姓李,是一个可怜人,年幼的时候父亲在交通事故中不幸离世,留下孤儿寡母。
  
  还年轻的母亲不想做一个寡妇,就想着改嫁。严格起来是,这也是人之常情,毕竟那时候李先生的母亲还年轻,才二十多岁,要是古代还有可能守寡,在现代根本不现实。
  
  不光李先生的姥姥姥爷,就是爷爷奶奶也支持其改嫁。只是!让人没想到的是,李先生的母亲改嫁的时候,不想带李先生这个拖油瓶,将其丢给李先生的爷爷奶奶,自己过小日子去了。
  
  而那时候李先生只有几岁,可以说,他是被爷爷、奶奶一手带大的。这让李先生对爷爷奶奶很是孝顺,觉得两位老人是自己最重要的亲人,于是在自己成年后,李先生担负起赡养两位老人。
  
  只可惜,天有不测风云,在单位的一次体检中,李先生被确诊为癌症,还是晚期,可以说命不久矣。
  
  这让李先生的家庭直接跨了。面对整天以泪洗面的爷爷、奶奶,因为没有结婚生子,所以李先生在住院的时候就立下一份遗嘱。
  
  他在A4纸上打印
  
  “我去世以后,我的所有财产归爷爷、奶奶所有!”,并在纸上盖上私章,签上名字,写下了具体日期。
  
  从遗嘱的格式来看,很正规,所以李先生就没有去公证处公证,写好遗嘱后就将其交给爷爷奶奶保管。
  
  在李先生去世后。他的母亲,那个已经改嫁的母亲突然站出来,以自己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名义,要求分得遗产。
  
  这怎么可以。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更别说改嫁的媳妇了。只从改嫁后,李先生的母亲就和李先生断绝了关系,别说平时了,就连逢年过节李先生生日的日子,其母亲都没有露面。
  
  母子俩可以说和陌生人差不多。要不然,李先生在立遗嘱的时候特意把母亲排除在外了。
  
  所以,面对李先生母亲的要求,李先生的爷爷和奶奶断然拒绝。只是让两位老人没想到的是,在被李先生的爷爷奶奶拒绝后,李先生的母亲将两位老人告上了法庭。
  
  按理说,李先生都立有遗嘱了,其母亲还改嫁,爷爷奶奶年事又高需要人赡养,法庭应该判其母亲败诉,将遗产交给李先生爷爷、奶奶处理。
  
  但结果出乎意料,法院进入判决李先生的这份遗嘱没有法律效力,属于无效遗嘱,其母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分到李先生大部分遗产。
  
  消息传出了,很多人都骂法官,觉得他有眼无珠,被李先生的母亲用钱收买了。
  
  其实法官才是真的无辜,因为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法官是按照法律宣判的,没有徇私舞弊。
  
  法律对遗嘱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是自书遗嘱,也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只要有签名,注明年、月、日就可以证明有效。
  
  但如果是打印遗嘱,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才能有效。
  
  这不是法律规定繁琐,难为人,是因为签名这个不保险。可以用白纸骗取当事人签名,然后再进行打印,伪造遗嘱。
  
  这种事在遗嘱法出来之后,发生了不是一次两次,损害了当事人利益,法律才特别规定,打印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相比之下,手写遗嘱就不需要,最多鉴定一下笔记的真假,确定是不是但是人写的就行了。
  
  因为手写遗嘱是没法作假的。李先生就是这样。他立的遗嘱不是手写的,而是打印的,这就表明遗嘱属于打印遗嘱的范畴,必须有见证人见证和签字的情况下才能具有法律效益,没有的话就属于无效遗嘱。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还是因为法治教育不广泛,让李先生误以为遗嘱只要有自己的签名就万事oK。
  
  欧美为什么不会出现这样的事。是因为以前出的事太多,大家都有了防备,只要立遗嘱,甭管你有钱没钱,都会去找律师咨询。
  
  有钱的聘请私人律师,立下的遗嘱公证后交给律师保管,当事人去世后由律师拿出来宣读。
  
  没钱的,就去律师事务所,找一个见习律师,让其帮自己起草一份遗嘱,公证后拿回家自己保管。
  
  从而避免意外发生。还好,法外还有人情,虽然李先生立的遗嘱虽然无效,其母亲是第一位遗产继承人,但法官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还是尽可能完成李先生的意愿。
  
  首先李先生是被爷爷、奶奶抚养长大的,虽然爷爷、奶奶在儿子不在的情况下,抚养孙子也是天经地义的事,但法律规定付出了就必须有回报。
  
  两位老人的晚年生活必须获得保障。在法律中是这样规定的,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这一规定赋予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酌情分得遗产的权利,也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所以,即使李先生的爷爷、奶奶因并非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原因不能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根据法律中上述规定,不仅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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