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零四章 离谱的答辩 (第2/2页)
王五的行为构成的是介绍行贿罪。
他接受了张三的委托,给了赵六十万块钱,疏通行贿渠道,传达了张三的要求。
且金额为十万元。
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情节严重,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个罪名累加。
数罪并罚,所以他们提出了五年的量刑建议。
至于某学校校长李四······
涉嫌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
他们建议量刑为两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
「咚--」
在柳州的律师讲解完之后。
审判长看向了秦牧和张玮,沉声问道:「被告方的律师对于刚才公诉人的指控,可有需要答辩之处?」
张玮闻言,不由咽了咽口水。
从拿到案件题目到现在······
根本没理出什么头绪。
只得将目光看向秦牧。
好在·····
秦牧面色平静,波澜不惊,似乎已经胸有成竹了。
只见秦牧往前一步。
缓缓开口:「审判长,我方觉得······对方刚才的控诉,在法益上存在明显的谬论。」
张玮眨了眨眼。
原地愣了一秒。
一时间没听明白秦牧说的这句话的意思。
与此同死。
公诉席上的五名律师也蹙起了眉头,也是满脸的不解。
「首先,对方控诉我方当事人王五收受了二十前后不过一个小时时间。
时间太赶了。
他现在还处于懵逼状态。
根本没理出什么头绪。
只得将目光看向秦牧。
好在······
秦牧面色平静,波澜不惊,似乎已经胸有成竹了。
只见秦牧往前一步。
缓缓开口:「审判长,我方觉得······对方刚才的控诉,在法益上存在明显的谬论。」
张玮眨了眨眼。
原地愣了一秒。
一时间没听明白秦牧说的这句话的意思。
与此同死。
公诉席上的五名律师也蹙起了眉头,也是满脸的不解。
「首先,对方控诉我方当事人王五收受了二十万,帮助张三书通过关系,介绍贿赂,但我方当事人王五利用的仅仅是其身为局长的事实职权!」
秦牧微微一笑,接着侃侃而谈:「而行使实施职权要构成犯罪,必须要满足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条件。」
「而他替张三谋取的是被拖欠的工程款,属于正当利益,法律是支持的。」
「所以,他收钱帮忙办事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一番答辩后。
秦牧的声音回荡在模拟法庭。
一石激起千层浪。
来自柳州的五名律师面色陡然大变。
他们都是金牌律师。
反应极快。
事实职权!
仅仅这四个字,就让他们意识到了自己的问题所在。
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两种职权,一个是法定职权,一个是事实职权。
法定职权指的是其职责范围内的权力。
事实职权指的是因其职权影响而存在的权力。
显然。
王五使用的并非法定职权,他没有动用公安机关的权力,而是找到了教育机关的局长赵六。
且因为帮助张三要回工程款的行为······
并非是不当利益。
因此。
王五是不构成犯罪的。
「同理,张三给王五送钱,也不构成犯罪。」
紧接着。
秦牧趁热打铁,接着反驳道:「因为行贿罪谋取的同样是不正当利益,而张三只是为了要回自己的工程款,属于法律支持的利益。」
短短几分钟。
他便将己方四个当事人中的两人撇了出来。
张三和王五,一个行贿,一个受贿,但偏偏都不会构成犯罪。
听起来很离谱。
但恰恰如此。
只要是正当利益,王五想收多少钱都可以,只要他不使用法定职权。
至于某教育机关的局长赵六······
他收了钱,办了事,动用了其法定职权。而法定职权构成犯罪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
即赵六收钱办事,妥妥构成了受贿罪!
这个是跑不了的。
至于李四······
拖欠工程款,拒不支付,构成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也是板上钉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