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婚姻大事 (第1/2页)
林义龙陪伴阿飞到卡迪夫游览。
“如果我说的话,我建议你把钱带去卢森堡。”林义龙道,“而且,别在普通法法系国家结婚。”
“什么叫普通法法系国家?”阿飞问道。
“你可以理解为官方语言或者主要语言为英语的国家。”林义龙道,“因为这些国家的法律婚姻几乎都相互承认,所以,如果你一旦离婚,你的婚前财产并不会因此免于被分割。”
“我们国家婚姻法不是说……”
“所以本国法和外国法是有很大区别的。”林义龙道,“就算是家庭信托,也是没办法的,这个算你的个人财产,法院会考虑给你的老婆的份额能不能到公平公正的范畴?”
“那……”
“婚姻财产的公平公正的尺度就成了资金风险。”林义龙继续说风凉话,“所以,除非你签婚前财产协议。即使你签订了婚前协议,离婚时你还是得去跟调查人员解释,为什么你的名下财产那么多。”
“你说的很对。”阿飞答道,“那我该怎么处理?”
“我能建议的话,你可以把整个事情都交给我,我可以帮你联系我另外一个哥们,让他处理。”林义龙想到了许振坤的基金,“以我的名义。”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统一司法区,因为丈夫有赡养妻子的义务,所以在一些处理财产问题的衡平法原则应用时,并不遵循一般的衡平法原则。
可以拿默克先生和默克先生家里人举例。
默克先生的父亲,老默克先生为了规避遗产税,把两个儿子设为受益人,以自己家族企业的股份作为信托财产设置家庭信托。
在默克先生继承父亲的遗产前,需要考虑这么一个问题:如果默克先生的已经去世的哥哥在生前要和妻子离婚,哥哥的妻子能不能获得老默克先生(已故)留给儿子的未区分的遗产份额?
表面上看起来信托所指向的对象是默克先生和他的哥哥,默克先生的嫂子并不在受益人名单之列,按照衡平法的受益指定对象来说,嫂子并不会享有这份遗产;可法庭并不会这么看,法庭主要看的因素是这份遗产是不是两人的生活主要来源,和这份遗产在婚姻中的参与度——比如默克先生哥哥家的主要来源是什么,跟这份财产关系几何,默克嫂子的工作收入是多少这些问题来判断婚前财产的参与情况:如果默克先生的哥哥只指望着遗产派息和基金增值,那么他在遗产的份额一般会被认为是婚姻财产,应当公平分割;反之,如果默克先生哥哥生活并不指望这份股息或者作为董事的薪水,那么就一般不会认为财产是婚姻财产。
这是一般的考虑标准,法官分割财产时还会考虑诸如夫妻离婚时的生活水平,对家庭贡献,年龄和其他需要考虑会影响实现婚姻公平的其他因素,至于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也包括在里面。
理论上,这种计算也会在遗产继承中适用。不幸中的万幸是,默克先生哥哥去世时没来得及分割和默克先生的“联名”,结果财产指向对象变成了默克先生一个人,并没有真正发生“继承”也就没离婚需要分割的婚姻财产。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