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破镜 (第1/2页)
整个二月,林义龙除了在自己律师网站发论文外,就在忙许振坤和萨曼莎的离婚事宜。
尽管许振坤即将离婚的妻子卡洛琳对许振坤的财产去向不服,但她仍然没有办法给出证据证明“林义龙的财产就是许振坤的财产”,只能按照之前的协议与许振坤签名离婚了事;萨曼莎这边,还在继续就关于婚姻赠予财产与抚养权的问题进行沟通,但也不算有什么问题。
【解释一下,尽管不列颠民事程序奉行“三审终审”,比民法法系的“二审终审”多一审,看似更麻烦但实际上更简便。不过不列颠或者其他普通法系的上诉规则并不遵循民法法系上诉规则中的“当事人主义”,是上级法院进行预审完毕后才开始进行正式审理,而且就算是正式开庭也只是审查法律适用而不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
这其中涉及到的婚姻财产问题有些不直观。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作为丈夫的许振坤是有必须要向法庭公开他的财产和财产适用。这一点无论是林义龙还是许振坤都不会作假,就算是信托点受益份额也直接填写。
可问题就出在这“受益份额”上。
许振坤可以很随意地申报了自己位于澳洲的房子以及不到5万镑的现金存款。“收益份额”在他的财产下,只有是可以不分的“区区”65000澳元养老金。
在林义龙的精巧设计下,许振坤的财产份额通过“回收权”被保护了起来——许振坤把他大部头的财产通过持股股份的形式“捐给了”一个扶植本地水果生产的澳洲私人教育“慈善基金”用于筹款。
这样来说,许振坤之前的大部头的财产对他个人来说他不是“受益权人”,而是“慈善目的”。但事实上许振坤可以通过这个基金给自己报销生活费和差旅费,而且为这个基金的运作“持续提供建议”。
这个基金的运作条款最重要的部分是许振坤可以以每年审议形势,向基金会以一便士价格回购他的全部财产份额。
顺便一提,这个基金的管理人是许振坤的父母,提供建议的担当律师是林义龙——林义龙之前称为许振坤的财产“留给父母”,就是这么来的。
这样,许振坤除了他在澳洲婚前购买的公寓,还真是一个“穷鬼”。
总之,不能说许振坤没有如实地向法庭进行收入和财产申报,只不过各有各的情况罢了。
更不利的是,因为之前林义龙为许振坤垫付了部分生活费,这部分负债也需要夫妻两人共同承担——丽娜需要要承担的金额为36万镑中的11万镑。
“可是你之前说如果我们签署协议,你可以不要这笔款项的。”丽娜发现自己没能得到足够的赡养费,反而成了债务人,内心是绝望的。
“你打破了协议,不是么?”林义龙道,“我的当事人为了能加速离婚过程,选择协商解决,不是贵方签完协议却不按照协议安排而坚持索要巨额赡养费才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么?”
“你们在隐瞒财产。”丽娜喊道,“我只是要回我应得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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